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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油贷款操作程序

(一)农发行的贷款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是:
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
2、经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3、专门从事批发、调销、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
4、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企业。
(二)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认真执行国家粮油购销政策,恪守信用;
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3、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应付利息存款账户、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并按规定使用;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按规定及时向开户银行提供真实的财务和统计资料,并接受其信贷管理和监督。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从事购销和储备业务以及维护和修建仓储设施等,因自有资金不足,可向开户行申请借款,并提供相应的贷款申请依据。
(二)贷款受理及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进行贷款调查,并提出是否贷款、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贷款调查人对办理贷款所需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贷款审查:开户行信贷部主任(或经理)一般人贷款的审查人。贷款审查人应核实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意见作出审查结论,报审批人审批。贷款审查人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贷款审批:贷款实行审批授权管理,各级行贷款审批人在授权的权限内对各类贷款进行审批。
(五)签定借款合同:开户行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时,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并使用农发行总行统一制定的借款合同文本。对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还应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六)贷款发放:开户行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依据借款人需要和用款进度,开户行可以采取一次审批、一次发放或一次审批按用款进度分次发放的办法。
(七)贷款检查:贷款发放后,开户行信贷人员应当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库存商品物资等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发现违规使用贷款及其它影响贷款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八)贷款本息的收回:
1、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开户行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向借款人发送到期贷款通知书,督促借款人筹措资金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对逾期的贷款应当及时发出催收通知书,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2、借款人借款合同虽然没有到期,但贷款所对应的库存商品已经销售,销售货款回笼后,应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3、借款人的销售货款必须全额回笼到其在农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并由开户行对回笼销售货款进行分解。
4、对回笼销售货款,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先缴纳税金外,应当严格遵循下列分割顺序:
(1)全额收回应收贷款本金;
(2)全额收回当期应收回的贷款利息;
(3)对收回应收贷款和应收当期利息后余额较多的,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还应收回欠息、收回已到期的简易建仓贷款、收回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和应由企业消化的财务挂账等应当企业偿还的银行贷款,或者收回部分正常贷款。
(4)收贷收息后剩余部分转入借款人财务资金存款账户。
5、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粮油等商品的各类补贴款到借款人账户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分解,及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6、对简易建仓贷款,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还贷来源及计划逐步收回,借款人有偿还能力的可以提前归还简易建仓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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