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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服务:
仲裁机构:淮阳县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行为。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这是申请仲裁必备的首要条件,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申请仲裁。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标准规范文本:“凡因履行该合同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淮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仲裁申请人想通过仲裁解决什么问题,保护自己的什么财产权益。事实是指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的经过。申请人如有证明事实的证据,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据。仲裁的理由是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请求,它是申请人的主观认识,并不强调申请人必须提供客观存在的确凿无疑的事实根据才予受理。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害范围: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对婚姻、收养、继承等属于身份关系的纠纷不能仲裁。行政争议也不能仲裁。
二、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当事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清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仲裁请求事项。
3、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协议、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的不予受理。
淮阳仲裁委员会办案程序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淮阳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淮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审理仲裁案件一般分为受理、开庭和裁决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具体的程序规定。
一、仲裁申请的受理
1、审查立案。淮阳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通常是当即受理,用《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附送《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附件;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通知对方当事人。立案后,以《应诉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应诉,同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要求在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如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5日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在受理阶段,被申请人有权提出与申请人请求的标的或所持理由有牵连关系的反请求、反请求适用申请仲裁的程序。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对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以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
二、开庭
开庭是仲裁的重要程序,具体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组织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对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并由争议双方就是非责任进行辩论,进而通过调解或裁决处理纠纷的仲裁活动。开庭一般不公开进行,以便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和避免造成其他影响。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开庭日期由仲裁庭确定,《开庭通知书》在开庭5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开庭前3日内书面请求延期开庭。但如果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是申请人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是被申请人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的开庭审理程序,较民事诉讼程序更为简便灵活。正式开庭前,先由首席仲裁同或独任仲裁员宣布仲裁的组成情况,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告知当事人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庭审正式开始后,一般分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进行:调查阶段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查清事实、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当庭出示。对方当事人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系发表意见,进行辩论质证;在辩论阶段,当事人可以就纠纷的起因、经过、关键情节以及是非责任发表意见,可以驳斥对方的理由,以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
当事人也可以协议不公开,由仲裁庭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这称作书面审理裁决。
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在开庭过程中,当事人如认为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自行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面撤回仲裁申请。
三、裁决
裁决是仲裁的最后阶段,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裁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较为复杂的案件,期限为仲裁庭组成以后4个月以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仲裁庭组成以后45日以内。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也可以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以尽量减少因纠纷造成的损失,其余问题等查清后再行裁决。
裁决是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的,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写明了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对于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遗漏事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仲裁庭补正。
仲裁是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仲裁程序中,还贯穿着一项重要制度——先行调解制度。这是基于民事纠纷的性质和借鉴我国司法机关调解处理民事纠纷成功经验设立的制度。当事人申请仲裁是为了解决纠纷、能调解解决效果自然更好,并且减少因纠纷对当事人之间的情感造成的影响。所以《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庭将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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